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1年5月26日绵阳市社科联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绵阳市社科联,是中共绵阳市委和绵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力量,是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努力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绵阳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为全面建设中国科技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绵阳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三)依法依规对全市性社会科学团体、县(市、区)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社科组织进行联系指导与服务管理,促进和加强各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组织开展市级社科研究(普及)规划项目工作。
(五)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
(六)动员、引导全市社科组织和社科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繁荣区域社科学术氛围。
(七)承担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
(八)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九)推进社科组织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社会科学人才。
(十)编印本会会刊《绵阳论坛》及其他社会科学资料。
(十一)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建议,关心、维护社科组织和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绵阳市内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组织,承认并自愿履行本会章程,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县(市、区)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接受其主管(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社科研究、成果评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社科普及等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先进评选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管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社科活动,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活动计划和有关情况。
第七条 本会会员确需退会,应事前向本会递交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凡注销、撤销或取消资格的,其团体会员资格即自行终止;凡长期不参与本会活动或不能按本章程正常开展工作的,本会可按程序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 绵阳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组织程序,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条 绵阳市社科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均实行等额选举。根据需要,推荐名誉主席,任命兼职副秘书长。按照有关组织程序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常务理事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意见,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临时召集,听取主席和秘书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研究本会重要事项,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绵阳市社科联机关为本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任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和兼职副主席等如有变更,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新任人选接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审议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依法依规终止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被注销、撤销或被取消资格的,其推荐的理事等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资助、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