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绵阳市社科联关于加强县市区社科联联系、指导工作的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01 10:30   作者:shekelian    【字体: 】   阅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社科联的联系、指导,使县市区社科联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繁荣发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根据中央[2004]3号、省委[2004]13号、市委[2004]11号文件和中共绵阳市委《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建设西部文化强市的决定》(绵委发[2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2010年新修订的《绵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县市区委、政府批准成立并成为绵阳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县市区社科联均属本办法所及范围。

    第三条  县市区社科联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术性人民团体,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县市区社科联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市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行使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努力执行市社科联的决议和完成交办的任务,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第五条  县市区社科联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自律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按照《章程》组织开展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努力做到运作科学、工作出色、影响广泛,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市区社科联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成员结构应从整体工作出发,坚持体现代表性和覆盖面的原则。理事会应按期换届,换届后应将《章程》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人员名单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社科联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制度。发展会员,必须根据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应切实维护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同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八条  县市区社科联应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课题规划与申报、学术研究与交流、重大课题调研、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和自身建设等工作,同时积极承担各级社科规划项目课题和组织参加省市社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等。学术活动要认真筹备、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调研成果要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信息。

    第九条  县市区社科联要加强报刊、简报、网站、讲坛、出版物和社科学术年会等平台建设,坚持正确的方向,努力提高质量。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社科联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依法依纪开展工作。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社科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县市区社科联可结合自身的学科、行业特点及人才优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力量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相应的研究、社科普及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科联应于每年年初向市社科联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反映各种重大活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国际性或全国性,以及境外、省级社科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和其他外事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科联变动负责人、联络地址、内部组织机构、章程等,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表彰奖励制度。根据工作情况,设立“先进县市区社科联”综合奖;设立“先进基层学会”、“学会管理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学术活动先进集体”和“社科普及工作先进集体”等单项奖。表彰数量视工作情况而定。表彰程序:每年底,由县市区社科联报送总结材料;市社科联办公室、学会学术部结合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市社科联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获奖单位;市社科联制发表彰决定,召开会议进行颁奖,并在《绵阳论坛》等媒体上登出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县市区社科联若违背其宗旨和《章程》而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干扰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市社科联将协助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委、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对活动开展不经常、工作作风不扎实、实际效果不突出、信息报送不积极、上级任务不支持的县市区社科联,将给予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呈送其县市区委、政府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电话:0816--222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