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规划

  中共绵阳市委《关于推进绵阳发展新跨越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绵阳下一步的发展确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共同建设一个政务环境廉洁高效,法制环境公平公正,市场环境规范守信,人文环境健康向上,生活环境能安居乐业,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的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很鼓舞人心,很激励激情,把绵阳广大干部群众凝聚到一起,广大干部群众中出现了“思干、求变、谋发展”的良好局面。积聚了强势的内力,还需要各方面的支持,法律意义上的支持是最有力的支持,所以,我个人建议,绵阳市应该尽快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绵阳成为“较大的市”,争取获得较大市立法权,以促进绵阳的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在提出这样的申请,应该是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比较成熟了。

  一、关于较大市

  所谓较大的市是一个立法权限上的概念,是指直辖市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由国务院依法批准的,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性规章的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据此,198412月,国务院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19883月批准宁波为“较大的市”,19927月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三个市为“较大的市”,19934月批准苏州、徐州为“较大的市”,赋予这些市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此外,全国人大还批准深圳(19943月授权厦门,19963月又授权汕头、珠海)经济特区具有地方立法权。除此而外的非直辖市和非省(自治区)政府驻地市均无地方立法权。可见,较大的市的设立就是为了使经济特色城市能够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方面有所突破。

  “一个城市的经济如果毫无特色,国家的基本法律都能覆盖到,就不存在立法权的问题,但是对于有特色的经济城市来说,就存在覆盖不到的问题。”实践中,越是有特色的城市,越迫切的期盼拥有地方立法权。

  谋求较大市地位的目标就是直指地方立法权。

  二、关于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也就是说,较大的市相当于有半个立法权,但是这半个立法权却是“突破”的关键。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可以保障一种自主性的改革!

  在目前国家法制加强的状况下,很多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在受到一定的约束,包括地方人大,这样就存在重新寻求获得新的权力的途径,比省会城市低一级的地级市只有一条路:较大的市。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地方政府争取较大的市,就是通过法律寻求权!

  实践中,外资作出一个投资决策和抉择首先关注的就是当地的法律——看提供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法律保障;由于政策的易变性,很多时候,外商并不相信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当年宁波获批“较大的市”的时候,宁波市并没有主动争取成为较大的市,而据说是因为当年船王包玉刚到宁波投资,为了将宁波作为投资的窗口,于是就给宁波批了“较大的市”。

    三、条件、时机和环境

  1.我市提出申报较大市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渐趋成熟。第一,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绵阳科技城建设,绵阳干部、群众的热情空前高涨,人心思干;第二,省委决定把绵阳建成中小企业发展的基地、百万人口大城市和四川省副中中心;第三,我市经历了多年来一系列改革试点的锻炼,领导和群众都比较理性,领导班子很重视法治环境的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力度很大,干部和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2.外部环境基本具备。在2004年两会期间,有人提出建议国务院启动全局性的“较大的市”审批工作之后,有关部门表现出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思考。因为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广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等19个市成为较大的市以后,再也没有批准过较大的市。而且,较大的市都集中在沿海地区,西部极少,但是西部急需,这种迫切的需求是明显的;19个较大的市中有很多是“老”的,较多分布在北方的一些重大的工业城市,现在已经考虑到对西部开发有所支持和政策倾斜;而且较大的市设立涉及的只是:立法权,并不是一个经济总量的评估标准,对于有特色的经济城市来说,通过法律寻求权力,保护和促进发展应该是一种客观的需求而不能只看城市的大小。

  我市作为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一个科技城,在改革发展中要努力打造环境特色、产业特色和体制特色,必有一定的超前性、创造性,而国家不可能单独为科技城的特殊情况进行立法,这使得我市的公民、法人的经济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尽管市政府颁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一旦产生行政纠纷,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被视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最终影响并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

  争取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过程,跟科技城的建设过程和百万人口大城市的实现过程是一致的,与其在改革发展与传统惯性制约的碰撞中步履维艰,不如主动寻找办法应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建设不同步的张力影响。这种寻找,首当其冲的就是通过法律寻找权力,支撑和支持我们的发展创新。一旦批准绵阳市为“较大的市”,依据法律法规,可以使我市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行政管理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解决绵阳科技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以利充分发挥绵阳科技城对国家改革发展的探索和实践作用。

  

                          (作者系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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